作者: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表时间:2023-06-30 11:26:11浏览量:1313【小中大】

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各机动车驾驶人技能考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交运发〔2022〕36号)要求,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和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总队)自2022年10月起,正式启动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公安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联网对接准备工作。目前,两平台联网对接条件已成熟。
为积极稳妥落实联网对接各项准备工作,结合本市实际,两部门将共同完善细化教学培训与考试相关管理措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保障实施进度
(一)正式联网对接时间
为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培训质量和驾驶技能,经两部门共同研究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本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驾培平台”)与公安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警服务平台”)正式联网对接并应用,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两平台联网对接形式
两平台联网对接采取全学时对接,即:由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各驾培机构”)根据学员(考生)实际教学时长,通过车载计时培训终端向驾培平台上传学时数据;学员(考生)各部分学时达到《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学时要求后,由驾培平台向交警服务平台推送该学员(考生)各考试科目所对应部分培训学时数据信息;交警服务平台以学员(考生)是否具备相应部分培训学时数据信息作为受理驾驶人考试申请的依据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未通过驾培平台向交警服务平台推送相应部分学时数据信息的学员(考生),交警服务平台不予受理相应部分的考试科目预约申请。
(三)把握时间节点,分步落实对接前准备工作
1.进一步规范驾校报名及预录入
根据市道路运输局、市交警总队《关于优化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管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沪道运运服〔2022〕152号)要求,全市驾培机构应在确保当日报名学员已完成驾培平台排班的前提下,进行交警服务平台预录入,以保障学员(考生)学驾权益、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2.进一步提升计时培训数据准确率
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各驾培机构对本机构内教学车辆数量及车载计时终端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摸,并完成学时数据上传调试确保实现学员信息、学时信息实时上传。
各驾培机构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本机构内所有教练车的车载计时终端设备维护、升级和更新,确保教学车辆应装尽装、车载设备能用尽用,保障联网对接后学员学时数据准确、及时上传驾培平台。
3.进一步推进存量学员补录入
存量学员(即2023年5月25日前在交警服务平台完成预录入、尚未完成所有科目考试的学员)的身份信息,应由各驾培机构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驾培监管平台完成身份信息补录入,并在完成“三方确认培训学时补录单”(即培训学时记录由学员签字、教练员签字、驾校盖章确认)后,由驾培监管平台向交警服务平台推送该学员(考生)补录学时,做到存量学员培训、考试权益不受影响、本机构内学员在两平台录入“不漏一人”。
二、明确职责分配,形成部门合力
1.严把培训关,持续强化学时监管
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驾培监管平台采集的驾培机构培训信息,进一步加强对驾培机构和计时设备服务商的日常监管,对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伪造和篡改计时培训系统数据、在核定的教练场地外开展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并追究法律责任。
2.严把考试关,持续强化考试监管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监管,严格考试申请受理,严把驾驶人考试关口,严厉查处骗取考试资格和违规受理考试申请等行为。
3.建立两部门联合监管长效机制
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动机制,适时组织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相关工作研判,及时研究解决驾驶培训、考试预约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加强对驾驶人培训与考试的监管。一是联合通报。市道路运输局、市交警总队共同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联合通报机制,不断推进交通、公安两部门监管信息点共享和公开。每季度,由市道路运输局将纳入行业管理的驾培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监管情况通报至市交警总队,由市交警总队将驾培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通报市道路运输局。两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场相关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二是联合考核。市道路运输局、市交警总队建立对驾培机构的联合考核机制,对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等行为时及时相互通报,按规处理,并纳入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
三、明确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
1.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驾培机构应切实承担起企业主体责任,合理制订培训教学计划,妥善处理短期培训供需矛盾,平稳过渡,保证新老学员培训的连贯性,维护好驾培机构的教学培训秩序。同时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规范企业从业行为,承担名下教练车、教练员的管理职责,加强教学管理,约束教练员招生带教行为,认真组织实施,自觉履行企业责任,自觉维护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因违规操作导致的学员投诉、信访及纠纷,由各驾培机构自行承担后果。
2.继续推进行业协会自律
上海市驾培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协会作用,做好行业宣贯,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做好解释、协调和沟通工作,并适时上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