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发表时间:2022-11-07 10:31:00浏览量:499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6号),对落实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部令”)做出部署,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为做好部令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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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6号),对落实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部令”)做出部署,为做好部令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工作

要严格按照部令要求,畅通备案渠道,规范备案流程,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和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严禁在备案过程中要求提供部令限定以外的其他材料,严禁设置备案前提条件,严禁通过变相许可实施备案。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更新备案信息。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

要监督驾培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内容和要求进行培训,使用规范化教材和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加强素质教育,突出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意识培养,并贯彻到培训全过程。落实学时制培训,驾培机构自主选择使用符合《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终端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和终端,按规范要求接入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学时监管。


三、加强部门协同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强化信息共享,主动沟通交流驾培机构登 记、备案、培训与考试衔接等环节信息。通过数据共享,"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构建协同治理机制,切实维护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保障学驾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高质量发展。


各市要将部令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厅。联系电话:0531-51762345,传真:0531-51762350。


附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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