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6月5日起,驾驶培训学时与考试系统对接,达不到规定学时,不得参加考试!

作者: 发表时间:2021-06-03 17:20:04浏览量:528

自2021年6月5日(含6月5日)起,除公安部规定可直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外,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新受理的学员实行考试前学时核查,新受理学员在考试前必须完成相应学时,达不到该科目规定学时的学员不得参加该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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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分局),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公安分局: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工作的通知》(鲁交城市[ 2020 ]5号)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经研究,决定启动驾驶培训学时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驾驶培训学时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工作

(一)驾驶培训学时与考试系统对接工作流程。市驾驶培训学时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各驾培机构通过“计时平台”将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和受理的学员信息推送至省驾培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备案;学员通过驾校线下学习或下载登陆“车学堂”App进行网上学习“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课程(其中通过培训机构线下课堂教学不得低于6学时);驾培机构使用计时设备将计时数据上传到“山东省计时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监管平台”将达到规定学时的学员信息传送到公安交通部门的“计时数据核查平台”(以下简称“核查平台”)中通过考场闸机与“核查平台”对接,核查参考学员的学时情况。


(二)做好新受理学员考试前学时核查工作。自22021年6月5日(含6月5日)起,除公安部规定可直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外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新受理的学员实行考试前学时核查新受理学员在考试前必须完成相应学时,达不到该科目规定学时的学员不得参加该科目考试。对于2021年6月5日(不含6月5日)前,已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受理并建档但尚未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相应科目考试的学员(简称存量学员),采取原有的培训考试方式进行。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驾培机构要认真核实存量学员信息,由驾培机构负责上报存量学员明细。各单位要加强对存量学员的培训、考试管理,确保对接前后学员的平稳过渡。


(三)依规核定驾培机构培训能力。截止2021年6月5日,依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驾校计时培训系统的终端设备安装等情况,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工作的通知》(鲁交城市[ 2020]5号)附件《驾校培训能力核定建议计算办法》,认真核定全市驾培机构培训能力,并通过监管平台和考试平台共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信息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按核定和公示的数据受理相关业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立即共同对全市驾校进行摸底统计,审核确定各驾校资质、训练车型、经营地点、教练车数量、教练员数量、训练场地、训练路线、培训能力等相关信息,依据各驾校已安装培训计时设备的数量,核定每月报名受理数量上限,杜绝驾校超出培训能力盲目招生问题,维护良好的培训秩序。


二、明确职责,紧密配合,确保驾培计时与考试系统有效对接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培训计时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管理省“监管平台”中的地市级系统权限;负责与公安交通管理相关部门协调对接工作。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行“监管平台”的属地管理权限,负责对辖区内驾培机构安装的计时系统进行监督管理,督导本辖区驾培机构的合法教练车安装和使用计时培训系统,审核考试建档学员信息,对违规培训驾培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核查平台”;负责计时数据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的业务培训,进行考试前的培训学时核查;负责将核定的科目三的训练道路信息抄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因驾校搬迁或在用训练路段施工等原因,需重新规划训练路线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录入“监管平台”及设置电子围栏的依据。


(三)驾培机构职责。各驾培机构要做好教练车车载设备的安装以及教练车、教练员信息录入工作;负责履行告知义务,制定学员的报名、培训、结业考核等工作流程;负责告知教练员及所属学员,自对接实施之日起新报名受理的学员,约考前须进行学时查询。“如预测考试日期前培训学时无法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不得进行考试预约,如预约后不能考试,责任自负”,将此项内容写入学员培训合同。学员可登陆“监管平台"(www .sdjiapei.com)或者微信公众号“计时系统学时查询”查询学时完成情况。


(四)计时设备运营商职责。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的通知(交办运函[2016] 460号)进行计时并与省“监管平台”进行学时对接;负责为所服务的培训机构提供经国家检测合格的计时系统和车辆计时终端,理论机终端,模拟器终端,做好安装调试及绑定工作;负责对驾培机构的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到熟悉平台功能,正确掌握计时系统的各种操作;负责为所服务的驾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及时排除计时平台和计时终端设备出现的故障,保障计时培训系统稳定运行。


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推动培训考试质量全面提升

(一)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培训、考试工作的执法监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违规培训力度,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非法培训行为,对发现的驾培机构不按规定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要结合此次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的契机,成立两部门联合专班,并常态化保持,双方确定人员、职责以及信息交互共享方式,便于两个平台对接工作顺利推进和以后日常管理工作开展。


(二)建立培训能力核定受理沟通工作机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情况,及时互通有关信息。凡当月驾校相应车型受理数量达到核定数据上限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当月的受理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驾校培训能力或资质发生变化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属于培训车型、培训能力发生变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新的数据予以审核报名受理数量;属于培训资质被暂停、取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即停止该驾校所有报名受理业务。当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未通报数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上月核定数据予以审核。


(三)建立群众咨询答复处置联合工作机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做好联网对接工作宣传和群众咨询受理、问题答复、情况处置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分析和妥善化解矛盾问题。要密切关注联网对接后的舆情动向和社会效应,对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突发性问题,及时处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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