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启动驾驶培训学时与考试系统对接!

作者: 发表时间:2021-04-16 16:09:00浏览量:493

自2021年4月10 日(含4月10日)起,除公安部规定可直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 情形外,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新受理的学员实行考试前学时核查, 新受理学员在考试前必须完成相应学时。

fengm.png


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各驾培机构、计时系统服务商: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工作的通知》(鲁交城市(2020)5号)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我市交通和公安两部门已完成驾驶培训学时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的前期准备工作,即将开始驾考前对驾驶培训学时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我市驾驶培训学时与考试系统对接工作流程


驾培机构通过系统将受理的学员信息传送到“烟台市驾驶员培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中学员登录“服务平台”网上学习科目一和科目四有关课程(其中通过驾培机构课堂教学不得低于6学时);“服务平台”按照学员所选择的驾培机构,将学员信息分配到计时设备供应商提供的“驾培计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时系统”)中;驾培机构使用计时设备供应商的计时设备进行计时培训,通过“计时系统”将计时数据上传到“山东省计时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监管平台”将达到规定学时的学员信息传送到公安交警部门的“计时数据核查平台”(以下简称“核查平台”)中,通过考场闸机与“核查平台”对接,核查参考学员的学时情况。


二、各部门明确职责,紧密配合,确保驾培计时与考试系统有效对接


1.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培训计时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全市培训计时与考试对接工作流程、工作方案及相关计时对接文件的起草;负责管理省“监管平 台”中的地市级系统权限;负责与公安交通管理相关部门协调对接工作;统筹学时对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新报名受理的学 员各科目学时数据及时传送到“核查平台”。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行“监管平台”的属地管理权限,负责对辖区内驾培机构安装的“计时系统”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录入和审核驾培机构、教学区域、教练车、教练员信息,对教练场地、训练道路划设电子围栏,督导本辖区驾培机构的合法的教练车安装和使用计时培训系统,对出现学员学时未满就进行考试等问题的驾培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与交通部门的工作衔接;负责建设和管理“计时数据核查平台”(以下 简称“核查平台”),完成与省级“监管平台”的边界接入权限开 通和考试系统闸机改造工作负责计时数据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的业务培训,进行考试前的培训学时核查;负责将核定的科目三的训练道路信息抄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录入“监管平台” 及设置电子围栏的依据。


3.驾培机构职责。各驾培机构要做好教练车车载设备的安装以及教练车、教练员信息录入工作;负责履行告知义务,制定学员的报名、培训、结业考核等工作流程;负责告知教练员及所属学员,自对接实施之日起新报名受理的学员,学员约考前须进行学时查询,如预测考试日期前培训学时无法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不得进行考试预约。学员可登陆“监管平台”(www.sdjiapei.com)或者微信公众号“计时系统查询”及“服务 平台”查询模块查询学时完成情况。


4.行业协会职责。驾培行业协会要发挥纽带桥梁作用,促进驾培行业自律。负责建设“烟台市驾驶员培训服务平台”(以下简 称“服务平台”),使学员能够通过该平台选择合适驾培机构及教 练员,进行驾培学时查询,对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的培训服务质量 进行评价,进行科目一及科目四的网上学习;负责公布全市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的培训服务质量排名,打造我市学员学车的唯一权威性查询平台,推动驾培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


5.计时设备运营商职责。通过招标选择的计时设备运营商,须在山东省计时培训监管平台备案,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的通知(交办运函(2016)460号)进行计时并与省“监管平台”进行学时对接;负责为所服务的培训机构提供经国家检测合格的计时系统和车辆计时终端,理论机终端,模拟器终端,做好安装调试及绑定工作;负责对驾培机构的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到熟悉平台功能,正确掌握计时系统的各种操作;负责为所服务的驾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及时排除计时平台和计时终端设备出现的故障,保障计时培训系统稳定运行。


三、实行培训学时与考试系统对接,启动考试核查工作


1.做好新受理学员考试前学时核查工作。自2021年4月10 日(含4月10日)起,除公安部规定可直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外,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新受理的学员实行考试前学时核查,新受理学员在考试前必须完成相应学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 考试平台受理学员申请“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 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时,将“监管平台”共享的审核合格的培训记录信息作为受理考试的依据,达不到该科目规定学时的学员不得参加各科目考试。


2.做好存量学员(“老学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对于2021年4月10日(不含4月10日)前,已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受 理并建档但尚未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相应科目考试的学员(简称存 量学员),采取原有的培训考试方式进行。各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驾培机构要认真核实存量学员信息,由驾培机构负责将存量学员及时录入“服务平台”和“计时系统”,并上报学员明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交通运输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机动车驾培机构使用计时系统的通知》要求,对存量学员进行培训管理,确保对接前后学员的平稳过渡。


3.依规核定驾培机构培训能力。自2021年4月15日起,以 各驾培机构当月录入培训平台的教练车、教练员实有数量为主要依据,对全市驾培机构实行培训能力核定并进行公示。市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核定信息函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各驾培机构培训能力信息核定当月受理名额,对受理业务数据 超出核定名额的,在下月额度中予以扣除,对连续两月发生超额招生的驾培机构,责令整改。驾培机构对核定的教练车、教练员数量有异议的,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说明。


四、做好计时培训基础工作,为对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1.做好驾培机构资格条件的核查。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装计时设备的通知》要求,对照《机动车驾培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的标准,在录入“监管平台”之前重新核定驾培机构的资格条件。重新核定的驾培机构场地、教练车、教练员数据信息,要经属地交通运输局盖章并由查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对许可内容有变动或达不到资格条件的驾培机构,将暂缓上述信息的录入,到规定时间时仍达不到资格条件的,将由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其新学员的受理。


2、配齐各项教学要件。各驾培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齐教练车、教练员及相关教学设施,依托“计时平台”,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要求组织培训,使用规范化教材、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加强素质教育,突出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意识的培养,并贯穿到培训全过程。要在学员完成各阶段培训后,按规定进行阶段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结业证书。 鼓励各驾培机构创新教学模式,推广应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培训网络远程理论教学技术规范》的网络理论教学以及“机 器人教练”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智能化教学。对使用“机器人教 练”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智能化教学的驾培机构,一个“机器人 教练”视同“一辆教练车和一位教练员”。


3.保护学员合法权益。各驾培机构要在注册地、招生、培训教学场所、互联网等处公示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 练员、教学场地、训练道路、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内容及要求、投诉渠道等信息,使用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明确学员和驾培机构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做到一份合同,一次收费。严禁驾培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多次收费或以计时系统升级对接为理由向已报名学员再次收费及拖延其培训。


4.严格教练员管理,推进培训规范化。各区市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教练员的管理力度,参照《驾培教练员信息采集流程及注意事项》在“计时系统”和“监管平台”中录入审核教练员。 驾培机构不得接收挂靠教练员,不得接收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驾培机构的教练员。不得聘用存在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 发生交通死亡贵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以及在教练员“黑名单”有效期内等情况的人员担任教练员。教练员信息要与“计时系统”和“监管平台”备案信息一 致,未经备案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的签字视为无效。


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推动培训考试质量全面提升


1.建立联合联动机制。各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联合监管机制,联合开展整治行动, 严厉查处培训考试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建立培训行业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一处违规,多处受限”制度,联合惩戒和约束行业失信行为。对驾培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督促落实,跟踪监管,驾培机构违规事实和管理部门的惩戒措施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加大监管力度。各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监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本辖区驾培机构落实驾驶员计时培训有关文件要求。要加强对驾培机构经营行为及驾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准许教练员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驾培机构备案、倒卖学 员、未规范使用驾驶培训计时系统开展培训等问题的驾培机构,经调查属实,交通运输部门将暂停向公安部门推送该驾培机构培训学员信息,并函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议对该驾培机构相关业务予以限制并暂停其受理学员初学、增驾报名资格。


3.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行业法规将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及职业道德差、严重违反教学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教练员列入“黑名单”管理。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驾 培机构,经约谈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言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同时交通运 输部门将暂停向公安部门推送该驾培机构培训学员信息,函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议予以限制驾培机构相关业务并暂停其受理学员初学、增驾报名资格。


4.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交通与公安各部门要依据各白职责,强化培训、考试工作的执法监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查处违法违规培训力度,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非法培训行为,对发现的驾培机构不使用计时系统,不按规定进行计时培训或减少培训内 容和学时,伪造、纂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驾培机构人员等纂改和伪造培训数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相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沟通联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计时培训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做好系统联网 调试、数据信息共享和核查工作,确保培训考试有效衔接。对接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


2.明确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学时核查工作实施后,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明确信息查询和答复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时处理学时对接有关问题,学员在考试前对学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 经“监管平台”查询,培训学时确未达到培训标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并通知所属驾培机构妥善处理。


3.督导宣传,政策实施到位。各单位要指导、督促各驾培机构做好有关宣传工作,确保学员对学时对接工作的正确理解,熟知《教学大纲》的相关要求,避免盲目预约考试,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学员因学时不合格导致约考后无法考试的,由所属驾培机构负责。


4.规范培训,落实主体责任。各驾培机构要以此次学时对接为契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教学大刚》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做好《培训记录》《教学日志》和《结业证书》的发放与学员档案建设,不得随意缩减培训学时,减少培训内容,确保培训学时信息真实、有效。严格按照国标要求完善教练场地,配齐教练车、教练员及相关教学设施,对逾期未完善教练场地的,将责令停止招生培训,函告公安部门停止其学员报名受理。


培训学时与考试平台联网对接核查,是驾驶员培训行业《机 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实施后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推进的新举措,能够切实保证驾培机构的培训质量,提升驾 驶员的安全文明意识和驾驶技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规定实施,对于因工作不扎实、不到位,影响我市培训学时考试系统对接核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并严肃处理。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烟台市公安局

2021年4月9日

2021-04-16 493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