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交通运输部发表时间:2022-09-02 16:30:00浏览量:842【小中大】


附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调整为备案等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机动车驾驶培训关乎道路交通安全发展基础,关乎人民群众学车学驾需求,是交通运输系统重要的服务领城之一。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适应当前驾驶培训市场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监管方式转变、提升驾驶培训服务水平。《规定》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管理要求,规范了备案管理流程,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规范和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提升驾驶培训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宣贯培训,抓好《规定》贯彻落实,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完善备案流程、强化协同治理,推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不断提升培训质量、优化服务举措、规范经营行为,加快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提升驾驶培训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宣贯培训,抓好《规定》贯彻落实,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完善备案流程、强化协同治理,推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不断提升培训质量、优化服务举措、规范经营行为,加快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高质量发展。 推动提升驾驶培训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宣贯培训,抓好《规定》贯彻落实,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完善备案流程、强化协同治理,推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不断提升培训质量、优化服务举措、规范经营行为,加快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快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制度实施
在《规定》发布实施之日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驾培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暂时无需进行备案。已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许可的培训机构,可开展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拟按原许可事项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原许可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附送《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已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相关要求备案的驾培机构,可继续按原备案事项开展培训业务。自《规定》发布实施之日起,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备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细化完善备案受理、备案服务、备案结果公开等工作流程和配套措施,做好备案编号归档,加强备案服务工作。严禁要求提供《规定》限定以外的其他材料,严禁设置备案前置条件,严禁通过变相许可实施备案,严禁向驾培机构收取备案相关费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已备案和《规定》修订发布实施前已取得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驾培机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同时抄送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切实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质量一是强化质量信誉考核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健全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制定学员满意度评价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引导学员选择培训服务质量好的驾培机构,推动驾培机构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二是强化服务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监管责任,督促驾培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规定,落实培训内容、学时、培训里程等要求,不得随意缩减培训学时、减少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三是强化合同约束。要督促指导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培训合同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收费标准、费用支付和争议解决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规范教练员教学服务行为
一是规范教练员聘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督促指导驾培机构切实落实教练员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和教练员档案,规范教练员聘用要求,及时将教练员主要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二是提升教学服务质量。要健全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督促驾培机构组织教练员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服务规范》(JT/T1099)的服务要求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加强教学情况检查,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三是强化教练员监管。要加强对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教练员教学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纲施训、培训记录造假、学员投诉反映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教练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规定》贯彻实施,不断完善监管措施,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构建协同治理体系。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对未按规定备案、备案弄虚作假、未严格落实培训要求、伪造学时、扰乱市场、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组开展专项整治,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环境,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健全完善行业规范,通过行业自律公约等形式,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单位经营行为。充分利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两微一端”等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聚焦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不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和有关经验及问题,及时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9月日
抄送: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人民交通出版传媒管理有限公司,部政策研究室、法制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