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表时间:2018-11-21 19:53:00浏览量:1458【小中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 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方案(2018年)的通知》(粤道安办[2018]48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今年年底前要完成省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公安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为做好两个系统对接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 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方案(2018年)的通知》(粤道安办[2018]48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今年年底前要完成省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公安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为做好两个系统对接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省平台联调工作
为确保两个系统对接后运转顺利,省厅对省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各地市保留的市级驾驶培训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及全省各地驾培机构自主选用的计时培训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均须重新与省平台进行联调。
(一)关于市平台与省平台联调问题
2017年提出保留市平台的地市,要对照《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要求以及监管与运营相分离原则,再次对市平台的监管范围、监管规则、数据接口与流程进行全面梳理,确保市平台同省平台保持完全一致,并按省平台升级联调流程及要求于2018年11月25日前完成联调工作。如无法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停止使用市平台,统一应用省平台。2017年未提出保留市平台的地市,原则上统一应用省平台。
(二)关于企业平台与省平台联调问题
各地要督促驾培机构积极配合省平台技术支持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前,按照省平台升级联调流程及要求完成企业平台与省平台联调工作。
二、抓紧完成基础信息和历史培训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
在完成市平台、企业平台与省平台升级联调后,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平台中的人、车、场等基础信息和历史培训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
(一)基础信息核查。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录省平台对驾培机构、教练员、教练车、教学区域、车载终端等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录入工作。其中,教练员实行负面清单备案管理,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等行为的人员不得通过审核备案;教练车要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 规定进行数量管控,未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载终端的教练车不得通过审核备案。
(二)历史培训数据上报。对于省平台升级联网前已产生的所有学时数据(含原省平台、市平台及纸质记录),各地要严格对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制表打印盖章确认。同时,督促驾培机构通过企业平台将所有学时数据于2018年11月30日前上报至省平台,由省平台技术支持单位按照地市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结果进行统一处理。
三、严格标准,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要强化驾驶培训的监督管理,督促驾培机构严格按照《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进行培训。
应用网络远程教学平台开展理论教学的,各地要督促和指导驾驶培训机构选用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网络远程理论教学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017年第64号)要求的网络远程教学平台及课件开展理论教学,否则省平台不安排对接,不采信其数据。
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的,必须严格落实《教学与考试大纲》关于教学内容和培训学时的具体要求,不得超过《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4个学时。同时,要确保培训签到、签出的实时照片和培训数据能实时传输到省平台。
对于2017年7月1日以来报名的学员,各地要督促驾培机构做好学员信息维护更新工作,以免影响公安机关的预约报名考试。
四、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完善市场保障机制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风险防控能力,积极开展驾培行业预警分析,建立完善预警发布机制,防止因驾培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导致的恶性竞争。积极探索建立学员培训学费的托管保障机制,保障学员合法权益;从12月1日起,各地驾培机构不得代收代缴学员考试费用和其它与培训无关的各类;行政性收费,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它费用。建立健全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严格违规问责,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五、主动协调,合力攻坚
要主动协调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积极稳妥的联合监管机制,重点打击黑恶势力违规培训以及伪造培训学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驾培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于企业平台运营商、驾培机构人员篡改和伪造培训数据,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净化驾培行业秩序。
联系人:
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陈柯漫,020-8373229
省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包杰中,020-83730348 转687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1月12日